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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李女士来所咨询:我和王某是同居关系,都是来津打工人员。同居期间,我们两个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登记在王某名下。后来我们两个感情逐渐淡化,想分手,不再同居。我向王某要求分割房屋,但是王某认为我和他没有结婚,且房屋登记在他一个人名下,是他个人的财产。请问律师,我能要求分割房屋吗?
天津(楼盘)击水律师事务所徐禄律师、刘莉实习律师认为:
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指的是同居人因同居行为而形成的共有财产,因同居关系的解除而进行的分割。同居财产分割应区分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这套商品房,不会因为您和王某没有登记结婚,且登记在王某一个人名下,就认定系王某的个人财产。该商品房系您和王某二人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的,虽仅登记在王某一人名下,但系二人共同财产,故该房也有您的份额。律师建议您保留相关出资证明等证据。
对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可书写书面协议,以确定哪些为个人财产,哪些为共同财产。若无财产约定,就需要根据不同案件情况区分认定财产性质。